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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薪酬分配、各種休假制度及休假 薪酬待遇的方案(試行)
2011-04-07
各部門:
為進一步優化公司職工的薪酬分配,充分體現勞動報酬的公正、公平、合理;以及更好地規范公司職工各種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休假制度及待遇的規定,結合公司發展需要,特制定本方案并于2011年4月1日開始施行。本方案施行后,以前涉及到職工的薪酬分配、各種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的行政文件停止執行。
第一部分 職工薪酬構成與發放標準
一、職工薪酬構成
薪酬=工資+效益獎金+加班費
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全勤工資+補貼
補貼=工齡津貼+職稱津貼+女工衛生費(僅限女職工)
二、職工薪酬發放標準
⒈ 工資
⑴ 崗位工資:700元/月
⑵ 計件工資:
① 生產職工和技術部職工的計件工資=實際工時數×0.5元/時
② 管理職工的計件工資=生產職工月人均工時×崗位系數×0.5元/時
⑶ 全勤工資:100元/月
⑷ 補貼:
① 工齡津貼:每工作一年4元
② 職稱津貼:高級職稱200元/月,中級職稱(含技師)100元/月,助理職稱50元/月。
③ 女工衛生費:6元/月
⒉ 效益獎金
① 生產職工和技術部職工的效益獎金=實際工時數×0.5元/時
② 管理職工的效益獎金=生產職工月人均工時×崗位系數×0.5元/時
⒊ 加班費
按本人當月實際加白、夜班天數×加班費標準/天
加班費標準:白班55元/天,夜班18元/天。
第二部分 各種休假制度及休假薪酬待遇
一、事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事假制度
1. 職工除國家已明確的各種假日外,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要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制度,不得無故曠工。
2. 職工請事假,本人要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 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的或超出假期未歸且沒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續假并獲批準的,按曠工處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7天的,公司將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㈡ 事假薪酬待遇
職工在事假期間不享受任何薪酬。
二、病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病假制度
職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確需休病假的,需有公司確定的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市第一醫院、市中醫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第三醫院、海港醫院、市第二醫院、市腫瘤醫院、開發區醫院,這些醫院均不含分院)出具的休假證明,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病假。
㈡ 病假薪酬待遇
職工在病假期間不享受全勤工資、補貼、效益獎金和加班費,公司只按比例向本人發放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且最低不得低于秦皇島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1. 當年累計病假時間不超過6個月(含6個月)者,按其工齡長短,發放病傷假期工資,標準如下:
① 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60%;
② 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70%;
③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80%;
④ 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和計件工資)的90%;
⑤ 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100%。
⒉ 當年累計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按其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標準如下:
① 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55%;
② 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60%;
③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65%;
④ 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70%;
⑤ 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的75%。
三、工傷休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立即報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工傷職工的休假制度和薪酬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四、婚喪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婚喪假制度
1. 婚喪假期限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不超過3天的婚喪假。職工符合晚婚年齡的(女23周歲,男25周歲),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
2. 路途假
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職工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途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3. 婚喪假辦理程序
職工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享受婚喪假。
㈡ 婚喪假薪酬待遇
職工在婚喪假和路途假期間不享受效益獎金和加班費,公司只按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全勤工資+補貼)向其發放報酬。
五、產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產假制度
1. 產假期限
⑴ 正常產假:90天(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
⑵ 晚育假:增加產假45天;
⑶ 難產假:增加產假15天;
⑷ 多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
⑸ 獨生子女假: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
⑹ 流產假:
① 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產假20天;
② 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產假30天;
③ 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產假42天;
④ 懷孕滿7個月分娩,正常產假90天。
2. 保胎休息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由公司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同以上病假規定的定點醫院)開據證明,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病假待遇辦理。
3. 產假辦理程序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生育子女的享受產假,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到辦公室辦理休假手續后,方可休產假。
㈡ 產假薪酬待遇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享受全勤工資、效益獎金和加班費,公司只按本人休假前3個月的日平均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補貼)向其發放報酬。
六、探親假制度及薪酬待遇
㈠ 探親假制度
1. 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職工的配偶或父母現居住在秦皇島各市區及所轄各縣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是:
⑴ 現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一年中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⑵ 現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已婚職工四年中或未婚職工一年中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